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6 09:36:49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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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和旗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二、选任名额
本次共选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45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热心司法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呼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留用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或者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同一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方式
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可以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个人自荐须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组织推荐须征得推荐人同意。呼市人民检察院原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按照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形式重新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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