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呼和浩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资料十七
发布时间:2018-09-19 15:24:03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呼和浩特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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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呼和浩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资料十七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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