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蒙古检察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简章(3)
发布时间:2019-05-10 10:12:49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十)体检考核
1.体检。体检由报考职位所属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负责。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盟市所在地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过渡资格。
2.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情况。
3.考生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取消过渡资格空缺的职位依次进行递补。具体方法为:对于未列入考核范围且未参与第二轮调剂补报的人员,所报考职位出现空缺,按照报考该职位笔试、计算机速录测试、面试加权总成绩进行递补;对于未列入考核范围参与第二轮调剂补报的人员,报考的第二轮调剂补报职位出现空缺,按照报考该职位笔试成绩进行递补,此类人员不得参与第一轮报考职位的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十一)确定过渡人员
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党组结合考核、体检情况提出本院及所辖各院拟过渡人员名单。
(十二)公示
1.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及用人单位公示拟过渡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及用人单位。
2.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过渡的,各院办理过渡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过渡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过渡资格。
(十三)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检察院备案。
(十四)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过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各用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检察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得兼任司法警察、政务事务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责任追究
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把执纪问责贯穿到过渡工作始终。在过渡工作任何环节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过渡人员聘用资格,同时对考生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咨询电话
附件:
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咨询电话
1.呼和浩特市检察院:0471-6662149
2.包头市检察院:0472-7905614
3.呼伦贝尔市检察院:0470-8100158 8100159
4.兴安盟检察分院:0482-8512011
5.通辽市检察院:0475-2389010 2389179
6.赤峰市检察院:0476-8221379
7.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0479-8116076
8.乌兰察布市检察院:0474-8327328
9.鄂尔多斯市检察院:0477-8524042
10.巴彦淖尔市检察院:0478-7998058
11.乌海市检察院:0473-2068248
12.阿拉善盟检察分院:0483-8332648
1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0471-6649093 6649070
14.保安沼地区检察院:0482-6605205
15.小黑河地区检察院:0471-6626002转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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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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