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蒙古法院系统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简章(3)
发布时间:2019-05-10 18:36:41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
(十)调剂补报
1.各用人法院确定拟聘人选后仍有空缺职位的,按照考生总成绩进行调剂补报。特别提醒:已进入拟聘人员范围的人员不再具有调剂补报资格。
2.符合调剂补报条件的考生可在所报考盟市法院系统范围内进行一次补报职位,调剂时间另行通知。
3.调剂补报在网上进行。符合补报条件人员须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站,在空缺职位范围内进行补报。特别提醒:未按时参加补报的视为放弃补报。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将适时公布各空缺职位调剂补报情况,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职位。调剂补报成功的考生名单在报名网站查询。
(十一)体检
体检由报考职位所属盟市中院组织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过渡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的,由各用人法院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调剂补报到其他单位的考生,不得参加原报考单位的递补。
(十二)确定拟过渡人员
各中院党组结合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及体检情况提出本院及所辖各院拟过渡人员名单。
(十三) 公示
1. 拟过渡人员名单在各中院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设在各盟市中院及用人单位。
2.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过渡的,各院办理过渡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过渡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过渡资格。
(十四) 备案
公示结束后,各中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自治区高院备案。
(十五) 签订合同
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同过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人员管理
聘用制书记员劳动用工管理,由用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一)用人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得兼任司法警察、政务事务管理人员等职务。
六、责任追究
聘用制书记员过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不符合本简章过渡接收招聘的人员,自治区高院不承认聘用制书记员身份,不兑现自治区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等政策待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过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各盟市中院咨询电话
附件
各盟市中院咨询电话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0471-4502892、4502890
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0472-5179980
3.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0-8669036
4.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0482-8328895
5.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0475-8223351
6.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0476-8358204
7.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0479-8112512
8.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0474-8324312、8324315
9.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0477-8160307、8160293
10.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0478-8987197、8987085
11.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0473-2049712
12.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0483-8332442
1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0471-224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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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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