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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文职新版《证券法》3月实施,八大内容必须了解!(基础知识)(2)

    发布时间:2020-05-07 11:26:56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内蒙古华图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三、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第88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四、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从 “法律责任”章,可以看到新版《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基本上提高到了1-10倍。

      例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五、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版《证券法》设专章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各项要求。

      第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新版《证券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款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新版《证券法》第79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80条和81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新版《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版《证券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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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su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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