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1-5105555

招考信息备考资料|面授课程网校课程备考图书| 职位库照片处理器刷题app|师资QQ群微信公众号

  • 在线客服咨询
    呼和浩特 咨询
    巴彦淖尔 咨询
    乌兰察布 咨询
    鄂尔多斯 咨询
    阿拉善盟 咨询
    包头市 咨询
    乌海市 咨询
    赤峰市 咨询
    通辽市 咨询
    兴安盟 咨询
    呼伦贝尔 咨询
    锡林郭勒 咨询
    0471-5105555
  • 当前位置:呼和浩特人事考试网 > 新闻快讯 >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发布时间:2020-06-04 09:51:57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新华社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新华社整理发布。更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表决通过,以及华图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请关注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网/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阅读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未完待续)

      举报/反馈

      相关阅读:

        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

        呼和浩特公务员考试备考技巧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表决通过,的相关信息敬请加入公务员考试群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及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编辑:sunxia)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内蒙古华图
    • 2021内蒙古华图课程咨询表

    考试工具

    招考信息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备考资料
    图书教材
    试题资料
    网络课程
    课程商城
    内蒙古华图官方微信 内蒙古华图官方微信 微信号:nmghuatu
    首页 咨询 课程
    首页 图书网课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
    考编攻略 在线刷题 关注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