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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纪委选调1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3)

    发布时间:2017-06-19 16:29:08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名人员可于2017年7月下旬登录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查看面试公告及相关通知。

      2.资格复审。面试前,由呼和浩特市纪委组织部负责对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公开选调数3:1的比例确定,并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布。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公开选调审批表》原件、参加工作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证首页及有本人姓名一页的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2寸照片(3张)等,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发放面试准考证。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则一并进入面试。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名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形式。面试由第三方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取当场评分、当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4.总成绩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办法加权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若综合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名以上报名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报名人员名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由第三方加试一场面试,报名人员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列。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报名人员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调名额的比例为2:1。综合成绩仅作为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的依据,不作为最后确定选调人员的唯一依据。

      (一)体检。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阶段出现缺额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一并列为考察人选。

      (二)考察。由呼和浩特市纪委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参加工作有关材料,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考察期任职和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呼和浩特市纪委根据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和职位需求,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并在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进入岗位考察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岗位考察期。拟任职人员的岗位考察期为3个月。考察期内,由呼和浩特市纪委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期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回原单位工作。参加公开选调的人员在选调机关考察期内,原单位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级。

      3.办理相关手续。考察期满合格的,报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调入手续。

      七、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工作全过程,在选调的任何阶段及岗位考察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选调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选调资格。报名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选调资格、不得参加公开选调考试、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

      (二)市属事业单位、各旗县区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及各单位要予以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并做好推荐工作。

      呼和浩特市纪委资格条件咨询电话:0471—4607267、4606435

      呼和浩特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技术咨询电话:0471--3690468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委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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