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15:48:19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回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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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近几年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回民区教育局只对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我区面试考核。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四、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区2020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2020年开始,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选择回民区教育局认定,需具有回民区户籍或回民区居住证、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在回民区的可申请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回民区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20年11月10日—11月18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4:30—17:00为提交材料时间(周一上午10:00—11:30为提交材料时间)。
2.现场确认地点。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府北路回民区教育局二楼人事股。
3.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①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②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同时必须由本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要求,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③全日制在读专升本和研究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④在回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⑤驻回民区部队现役军人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2)学历证明
①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②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经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实习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5)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照片上要印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自备牛皮纸档案袋和档案袋封皮。
档案袋封皮自行下载打印,封皮贴照片粘贴在档案袋上。
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装入档案袋中。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1.人员范围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2.测试内容和时间。
现场确认通过后,测试的相关事宜将通过微信在“回民区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群”另行通知。
(四)体检
具备认定条件的人员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医院)通过微信在“回民区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群”另行通知。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凭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在“回民区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群”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下载: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2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封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教育局
2020年11月9日
原文标题: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www.huiminqu.gov.cn/zwgk/gsgg/202011/t20201109_78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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