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下半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6 20:47:20 呼和浩特人事考试信息网 来源: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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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下半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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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范围内的人员。
(二)持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辖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资格种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认定资格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1.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2.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2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必修课和不少于一学期的教育实习实践后,参加由所在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学科专业课三科考试并考试合格,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对应。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以下简称:“区考笔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关于区考笔试合格情况,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要求,2020年(含2020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初等、中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上半年认定批次,不得在本次认定中使用。本次认定区考笔试合格证有效的情形如下(其他情形无效):
(1)两科均为2021年取得;
(2)一科2021年,一科2020年或2019年取得。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教师资格申请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国际中文教育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并逐步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持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层次《合格证书》任教学段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3.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各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编辑:常青藤)